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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7条增至94条!新的保险股权管理办法都变了什么?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第一财经APP 发布时间:2018-03-07 20:35:45

《办法》并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

在股权结构方面,《方法》要求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在股东资质方面,规定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且合计持股达到某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该类别股东的资质条件;同时要求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而在资金来源方面,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这是监管部门在补齐监管短板方面的重要努力。”朱俊生称。

《办法》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另外,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曹晓英表示,“关于资金真实性来源问题,原来在审核时,一般从形式上要求完备即可,但修订后,对于一些存疑的资金来源,保监会会要求其进行资金来源的梳理,并提供银行流水账单等。”她说,《办法》从形式角度来说对出资能力做了清晰的规定。同时,还设置了事后的追责机制。例如,由出资承诺是自有资金拓展到承诺自有资金出现问题后允许监管机构对股权进行处置。另外,在规则层面,当承诺出现了真实性违背时,如对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不好的后果,章程里面就要约定,允许监管机构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办法》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而对于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等情况的投资人,《办法》规定其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此前,君康人寿两家小股东就因存在违规持股情形,被保监会下了“清退令“。

“对于这种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许可,一旦撤销以后,每股净资产价格和入股价之间哪个低,就按照哪个价格退。”曹晓英表示,保监会会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惩处问责,力图保证出资真实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严防炒牌,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险企股权

《办法》还出手整治保险牌照套利行为。

为了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股东进行了持股年限的规定。

“我们前期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限制转让的时候,不能转让控制权,主要聚焦业务创新专业化经营,不是为了拿到控制权以后进行转让,而是倒逼它聚焦保险主业的经营创新。”曹晓英说。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I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此外,《办法》还对股东行为、入股数量等作出了要求。

关于股东行为,对股东行权过程严格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股权质押违规代持、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不得利用控制股东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类风险行为。

关于入股数量,为避免同类恶性竞争,鼓励保险公司专注经营,《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朱俊生表示,《办法》关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并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对于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也趋向严格,这也会使得一些资本对保险牌照的兴趣降低。但他也称,“规则决定行为和选择,好的规则有助于使得对长期经营保险价值感兴趣的资本,有助于市场的良序运行。新的资本肯定还会进来,按照新的股权管理办法,继续进军保险业的新资本整体上会更专注保险经营的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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