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银行业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减少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第一财经APP 发布时间:2018-02-24 17:13:21

2月24日,银监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

重点修改三方面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与上述开放措施相衔接,《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补空白

对于本次《办法》对外资银行开放中的亮点,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曾刚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此次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系统整合了此前外资行行政许可“瘦身”的多项内容。

例如,2017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上述投资入股事项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规章做出明确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为确保上述对外开放措施实施、做好规章衔接,《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

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曾刚指出,最值得强调的是《决定》对外资法人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套规则的完善,弥补了此前的制度空白。

“一视同仁“利好外资行发展

而此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增加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曾刚认为,此后外资银行对外扩张潜在空间将增大,《决定》对外资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展潜在利好。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外资银行资产占境内银行类机构总资产的1.3%。曾刚认为,外资行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资产规模等与外资行母行自身面临的金融危机后特殊情况以及自身投资决定有关,但也与境内一些潜在的投资发展路径未打开有关。 此次内外资行标准统一,外资法人机构对中国境内银行业机构投资规则清晰,对未来外资行发展有潜在空间。

去年11月9日,中国外交部网站的消息称,我们将按照自己扩大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大幅度放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和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曾刚说,此时对外资行“松绑”,从时间顺序上看,其实是早水到渠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此时的《决定》出台,一视同仁对各地的外资银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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