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时报

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重点整治中介乱象

http://www.jingcsb.com/ 来源:第一财经APP 发布时间:2018-02-09 15:43:35

《经纪人规定》共8章109条,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经纪人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市场准入及退出上,《经纪人规定》实施了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

根据规定内容,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有助于将无业务的空壳公司清退市场。

而对于此前有关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合规性存疑问题,《经纪人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根据《经纪人规定》内容,保险经纪公司分为全国性、区域性两种类型。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对于全国型的保险经纪公司而言,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但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另外,在经营方面,《经纪人规定》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明确了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规则;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明确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解付保费和收取佣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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